对《关于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告
对《关于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告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 关于规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电子邮箱:lyybjfg@163.com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0日
关于规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辽医保规[2024]2号)规定,适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实施处罚时,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实施减轻处罚的,做出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1个月以上(含本数)6个月以下(不含本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实施从轻处罚的,做出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含本数)8个月以下(不含本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实施一般处罚的,做出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8个月以上(含本数)10个月以下(不含本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实施从重处罚的,做出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10个月以上(含本数)1年以下(含本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